关于征求《温州市洞头区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洞政发〔2019〕23号)的要求,现将由区住建局起草的《温州市洞头区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9年12月12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通过OA反馈至区财政局(国资办)。
地址:洞头区北岙街道腾飞路79号,电话:-,传真:-,邮箱:-。
(直接公开发布)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温州市洞头区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进一步深化区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区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温政办〔2015〕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区级国企改革管理的意见》(洞政办发〔2019〕39号)、《温州市洞头区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洞编〔2019〕53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有企业,包含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和部门归口企业。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政府授权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企业,是指各区属国有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本办法所称的部门归口企业,是指归口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
区属国有企业和归口行业主管部门统称为归口管理单位。
第三条 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公开透明、高效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实行审批备案制。
第五条 区国有企业员工实行岗位序列管理,其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统称管理技术岗位员工,其他人员统称一般岗位员工。
第二章 招聘
第六条 区国有企业须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招聘员工,并取得用工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员工招聘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招聘由用工企业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法,原则上委托第三方公开招聘。
第七条 建立规范的员工公开招聘程序,员工招聘由用工企业提出申请,分类审批备案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由区国资办负责审批;所属企业和部门归口企业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批,报区国资办备案;所属企业和部门归口企业的高管岗位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区国资办审批。
第八条 招聘方案由用工企业拟订,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招聘企业简介;
(二)企业空缺岗位数量及需求;
(三)招聘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四)拟招聘岗位的名称、人数、专业及资格条件;
(五)考试方式及科目;
(六)体检、考察标准;
(七)招聘费用预算安排;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国有企业员工的义务;
(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具备与应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要求;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公开招聘员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聘公告。用工企业拟制公告,经区人力社保局把关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审核或审批单位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招聘公告通过区政府网站、洞头人才公共服务网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发布的时间不少于7天,报名时间不少于3天。
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招聘方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招聘单位在招聘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实施应聘人员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原则上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不得低于3:1比例,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由招聘单位按审批程序报批后,另行确定开考比例。
(三)组织考试。公开招聘员工可以采取笔试、面试(面谈)或技能测试,以及笔试、面试(面谈)与技能测试、要素评分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其中技能要求较低的一般岗位可适当简化程序。笔试科目及面试(面谈)内容可根据行(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技能测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备的工作技能。考试应实行量化评分。面试(面谈)或技能测试,按百分制计分,划定合格线60分。要素评分由招聘单位自行设置。采取笔试、要素评分、面试(面谈)与技能测试相结合的,按百分制计分,具体比例由招聘单位确定。
(四)体检。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并组织体检,体检费由考生自行负责。
(五)考察。体检合格的,进入考察。考察由招聘单位负责。考察内容主要为拟聘用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并复核资格条件。
(六)聘用。体检与考察均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招聘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取消聘用资格。
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因自身原因放弃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等产生的空缺名额,按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用工企业考核合格,由用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区国资办审批,报区政府核准后,可直接按相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一)属于区国有企业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
(三)具有“双一流”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人才;
(四)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
(五)涉密岗位或专业特殊岗位人员;
(六)属于急需紧缺专业、岗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岗位人员。
第十二条 上级机关任命、军队转业干部(士官)及随调家属、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立招聘人才储备机制。对时效强、流动性大或专业属于特别紧缺、急需,招聘难度较大的岗位,可实施人才储备制度。区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后,可根据专业(岗位)需求,在招聘计划与报名人数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在招聘落选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招聘计划数一定比例储备,建立后备人才库,有效期一年。实施人才储备的岗位由招聘单位按程序报批后,设定人才储备对象考试成绩最低分数线,在公开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区国有企业在当年度内编制空缺、有同类专业(岗位)需求时,由招聘单位按程序报批后,优先从后备人才库中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直接体检、考察、公示后聘用。
第三章 聘用、竞聘及解聘
第十四条 区国有企业员工聘用实行实名管理。企业员工配备发生调整变化,办理出入编手续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归口报区国资办备案。编制外用工的实名管理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的人员聘用,由招聘单位填写《温州市洞头区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员工安置,凭有关部门相关资料,由安置单位填写《温州市洞头区国有企业人员安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区国资办、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办理安置手续;《审核表》《审批表》作为区委编办办理安置人员入编、区人力社保局接收安置人员人事档案的依据。
第十六条 人员聘用手续办理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经批准的招聘方案;
(二)公开招聘公告;
(三)要求聘用的报告;
(四)对拟聘用对象的公示及公示结果;
(五)《审核表》;
(六)考试综合成绩单;
(七)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八)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通过直接考核聘用人员的,需报送上述(二)、(三)、(四)、(六)、(七)项材料,同时报送有关考核的经过及结论材料。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员工岗位逐级转任或竞聘制度。企业应根据区国资办核定的员工结构比例,制定员工转任或竞聘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行公开竞聘。其中:
(一)区属国有企业的方案报区国资办审批,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所属企业和部门归口企业高管的竞聘转任方案,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审批,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备案;非高管的竞聘转任方案,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批,区国资办、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公开竞聘应在组织报名开始7日前发布公告。公开竞聘方案内容应包括: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区国有企业员工转岗或竞聘完成后,要按程序办理相应流动手续。
第十八条 区国有企业一般岗位员工转任管理技术岗位应具备以下的资格条件:
(一)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进入本单位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
(三)近2年考核合格以上。
第十九条 区国有企业一般管理岗位员工及专业技术岗位员工竞聘中层管理职务应具备以下的资格条件:
(一)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至少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职业资格;
(二)进入本单位工作满3年(含试用期);
(三)具有2年以上相关相近专业工作经历;
(四)近3年考核合格以上。
(五)具备拟竞聘转任岗位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员工,(二)(四)两项的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 建立区国有企业高管选拔制度。条件成熟的,选拔可面向全区国有企业员工公开进行。选拔的具体条件由企业制定。
第二十一条 区国有企业高管选拔由区国资办会同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区管干部的选拔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国有企业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人事手续。
第四章 流动与减员
第二十三条 从严控制区国有企业间员工流动。员工流动在流入企业有空缺的编制数且已取得用工计划的基础上,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区国有企业管理技术岗满1年,且在本企业工作满3年;
(二)近3年考核合格以上。
对企业急需的专业对口且具备高级职称的技术岗位员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采取“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规范的员工流动程序,员工流动一般由流入企业提出申请,分类审批办理。
(一)不同区属国有企业之间流动的,由区国资办审批,报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区属国有企业与所属企业之间流动的,由区属国有企业报区国资办审批,报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不同归口管理单位的国有企业之间流动的,经各自归口管理单位审核,由区国资办审批,报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同一归口管理单位的,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批,报区国资办、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
(二)区国有企业应依法强化用工管理和年度考核,对考核中出现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形;
(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经确认已完成工作任务的须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终止工作。
(四)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区国有企业因重组合并、破产、清算注销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采取“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区国有企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按时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的,对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人才可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返聘。审批程序由个人提出,单位同意,归口单位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国有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领导人员亲属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任用到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公开招聘员工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组织招聘的人员也应实行亲属回避。
第三十条 区国资办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所属企业、部门归口企业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归口管理单位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区国资办对国有企业予以通报,由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招工的;
(二)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在劳动用工公开招聘中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员工跨企业流动的;
(五)未按规定制订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有关制度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采取“一事一议”的事项,由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经区国资办、区委编办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区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区国有企业应加强员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并及时移交区人力社保局保管。
第三十四条 区国有企业的编外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等)的招考工作参照《温州市洞头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招考操作细则》执行。区国有企业的季节性用工,用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合同期限到期即终止。区国有企业采用劳务外包、业务外包、社会购买服务等用工方式的,不得以本企业名义进行直接招聘。
第三十五条 鼓励吸收优秀编外人才进入国企正式员工队伍,可在适当时期按一定比例面向具有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或技术特长(职称)的区国有企业编外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具体由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经区国资办、区委编办确定后,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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