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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旱灾害防御移动卫星通信指挥系统虚拟专用网设备

知识资产管理系统

重庆市防汛抗旱抢险中心水旱灾害防御移动卫星通信指挥系统虚拟专用网设备采购网上询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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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防汛抗旱抢险中心
水旱灾害防御移动卫星通信指挥系统
虚拟专用网设备采购网上询价公告
重庆市防汛抗旱抢险中心现拟对市水旱灾害防御移动卫星通信指挥系统虚拟专用网设备进行网上询价采购,欢迎符合资格要求并有供货能力的供应商踊跃报价。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数量
水旱灾害防御移动卫星通信指挥系统虚拟专用网设备采购,项目预算:40,000.00元。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功能需求及技术要求
水旱灾害防御移动卫星通信指挥系统虚拟专用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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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能及配置参数:最大加密速度≥100Mbps;最大支持并发用户数≥300;支持最大并发会话数≥3000;配置4个千兆电口,2个高速USB口,1个串口;
2.部署方式:支持网关模式、单臂模式部署两种方式;
3.基本特性:专业VPN设备,非插卡或防火墙带VPN模块设备;支持PC终端使用包括Windows8、Windows7、Windows Vista、Windows xp、Mac OS、Linux等主流操作系统来登录SSLVPN系统,并完整支持该操作系统下的各种IP层以上的B/S和C/S应用;支持终端使用包括IE6、7、8、9、10、11或其他IE内核的浏览器,以及非IE内核浏览器、如Firefox,Safari,Google Chrome,Opera登录SSLVPN系统;产品应支持的密码算法包括:AES、DES、3DES、DH、RSA、RC4、MD5、SHA1等;
4.易用性:可支持虚拟门户功能,在一台设备上配置不同的访问域名、IP地址,以及不同的使用界面,实现一台设备为多个不同用户群体服务的的使用效果; 支持智能递推技术,针对多外链的门户网站进行动态嗅探页面内的链接并完成资源自动授权,防止资源漏访;
5.权限控制:支持主从认证账号绑定,必须实现SSL VPN账号与应用系统账号的唯一绑定
6.身份认证:产品可进行用户名/密码、LDAP、USB KEY、硬件特征码、短信认证或动态令牌的五因素捆绑认证;设备内部必须支持自建CA中心,单台VPN设备同时支持5套以上CA根证书;
7.高速性:支持至少4条外网线路;并能实现基于SSL VPN的智能选路;支持利用网页进行动态寻址,在ADSL环境下快速部署;支持针对不同的web页面进行数据优化,支持动态压缩技术,基于数据流进行压缩,减少不必要的数据传输。
8.高管理要求:支持15级以上的管理员分级分权限管理;支持253台不同型号设备间进行集群(A/A);产品支持基于Android IOS平台的第三方软件开发包(SDK);支持针对移动APP的VPN安全代码的自动封装,实现App应用的安全加固。
9.移动智能终端支持:产品支持应用虚拟化功能,可以无需二次开发,即把Windows应用发布到移动智能终端中;产品应该支持企业级“云盘”(又名“网盘”、“文件共享”)功能;支持改写WindowsRDP协议,经改写的协议必须独立于OS运行环境,避免跨平台兼容性,针对图像数据,服务端必须支持有损压缩算法。
10.为了满足业务应用需求,需经用户单位测试可以通过水旱灾害防御移动卫星通信指挥系统与水利部、重庆市水利局相关VPN设备进行无缝互联互通。
11.资质要求:提供SSL VPN必须在近三年内至少曾有一年在中国国内SSL VPN或VPN硬件市场占有率为前三名,且至少1年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提供国内权威机构IDC数据报告证明。(提供原厂盖章截图)
12.为保障软件开发质量,要求厂商具有CMMI5认证。(提供证书复印件)
13.设备生产厂商需为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的《IPSec VPN技术规范》起草单位之一,同时设备生产厂商需为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的《SSL VPN技术规范》起草单位之一。(提供原厂盖章截图)
14.投标时需上传相关资质证书扫描件,签合同时需提供加盖原厂鲜章的复印件,同时用户对中标产品保留验证性测试的权利。
二 、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必须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注册,成为“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有效供应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报价时间
报价开始时间:2019.7. 18 10:00:00(北京)
报价截止时间:2019.7. 25 10:00:00(北京)
四、保证金

五、响应文件提交要求
响应文件必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现场提交(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三号1502)。
六、商务条款
一、交货期、交货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交货期
供货人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二)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采购方指定地点。 。
(三)验收方式
1、货物到达现场后,供货人应在使用单位人员在场情况下当面开箱,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2、供货人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3、供货人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3.1设备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3.2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3.3在系统试运行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运行正常。
3.4在规定时间内交货和验收,并经采购人确认。
4、产品在安装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后,才作为最终验收。
5、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6、采购人需要制造商对供货人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制造商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
7、产品包装材料归采购人所有。
二、报价要求
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含:产品价、运输费(含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费、培训费以及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
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一)产品质量保证期
1、投标产品质量保证期达到一年。
2、投标产品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
3、供货人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供货人实际承诺执行。
4、投标产品由制造商(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标准售后服务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并附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
(二)售后服务内容
供应商和厂家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服务:
1、在重庆地区有维修网点,能够提供快速的售后服务(提供营业执照、售后服务授权证明文件、房产证、租房合同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提供1年免费技术支持服务(操作培训,在演练、抢险需要时派出工程师现场技术支持)。
2、质量保证期内服务要求
(1)电话咨询
供应商和厂家应当为用户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用户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现场响应
用户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供应商和厂家应在2小时内采取相应措施上门现场服务,确保产品正常工作;无法在2小时内解决的,应在4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使用户能够正常使用。
(3)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供应商和厂家的产品技术升级,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供应商和厂家应对采购人进行升级服务。
3、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过后,供应商和厂家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和厂家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供应商和厂家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三)故障响应时间要求
供应商接到使用方产品出现问题的通知后立即作出响应,2小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四)维修配件
供应商和厂家售后服务中,使用的维修零配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
四、付款方式
(一)供货人按采购合同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二)供货人向采购人开具发票,采购人提交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加盖采购单位财务章)、资金支付申请表等材料,向财政部门申请付款;
(三)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经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提交的付款资料审核通过后,以转账方式向供货人支付合同全款。
五、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六、培训
供应商对其提供产品的使用和操作应尽培训义务。供应商应提供对采购人的基本免费培训,使采购人使用人员能够正常操作。
七、其他
(一)供货人必须在报价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询价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七、其它要求
(一)成交原则:
?在符合本次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如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报价的,则以先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
(二)质疑和投诉
1、质疑内容、时限
(1)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答复
(1)采购人将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和处理。
(2)采购人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两个日历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3)质疑答复方式
采购人通过补遗方式对质疑进行答复。
3、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在提出投诉时,应附送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及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3)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同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
八、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重庆市防汛抗旱抢险中心
联 系 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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